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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口贸易需遵循的原则
从监管部门签发的各种有关转口贸易的规范性文件、处罚通报、窗口指导精神,以及相关权威人士发表的文章来看,转口贸易业务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1、实需原则
企业从事转口贸易的动机,应从自身贸易或者制造需求出发,以赚取贸易差价和制造业利润为基本目的。转口贸易企业不应通过构造贸易,实现套利套汇、跨境资金转移、洗钱等违规违法目的。
2、贸易背景真实性原则
转口贸易的贸易背景必须具备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正本仓单、提单等货权凭证真实有效,货物真实存在,并且有凭证证明货权在上中下游之间实现了有效转移。为验证贸易背景的真实、合规、合理性,银行应切实履行展业职责,不能仅局限于交易单证的机械式审核。
3、资金进出平衡原则
同一笔转口贸易业务应在同一家银行网点采用同一种货币(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收支基本平衡,一般有适当盈利。避免只收不支,只支不收,或者收支严重不平衡的情况出现。
二、转口贸易的现状
1、转口贸易收支总额继续大幅下降
2014年我国转口贸易收支总额高达6652亿美元,2017年大幅缩减至2970亿美元。从浙江地区多家银行的实务来看,2018年的转口贸易量同比下降均在30%以上。
2、监管部门不断规范对转口贸易的管理
近年来,监管部门持续运用分类降级等监管手段,以及分类监管等原则,加大对转口企业违规行为曝光,保持对虚假转口贸易的打击力度,增加企业投机套利成本。
对商业银行来说,监管部门从监管政策上,要求不断强化贸易真实性审核职责。2016年下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文),明确要求银行为企业办理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时,要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3、银行难以核实贸易背景真实性的情况依然存在
转口贸易必须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这是银行展业的基本要求,也是监管部门检查和处罚的重要依据点。银行审核贸易背景,只能通过相关的运输单据。对于运输单据的真实有效性,银行不能局限于机械式的审核,必须做到实质性、穿透性的审核,确保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没有其他办法验证租船合约提单项下的货物是否真实存在?有人提出,假如转口贸易的下游企业,最终将这笔货物报关进口了,凭这份进口报关单就可以验证货物的真实性。
三、转口贸易发展趋势
1、贸易型企业的原材料转口模式
全球性的贸易战使得一些国家的汇率出现剧烈波动,比如土耳其里拉曾在短时间内贬值30%以上,这给国内一些贸易企业提供了机会。由于土耳其里拉的大幅贬值,土耳其的出口钢材价格明显下降,于是境内企业从土耳其购买钢材,转卖到越南、香港等地市场。通过转口贸易赚取贸易差价。
2、走出去企业的产成品转口模式
中美贸易战之际,境内企业为规避美国的高额关税,纷纷走出去到越南、缅甸等东南亚国家开设工厂。
比如,杭州一家服装企业,到缅甸设了服装加工厂。原材料从境内出口到缅甸,缅甸工厂加工成服装以后,杭州公司通过转口贸易的方式,从缅甸购买服装,转口出售给美国进口商。由于原产地缅甸,美国的进口关税相对较低。
3、装配制造业的转口模式
比如杭州一家空气液化设备集成商,下游客户在美国,设备的原辅材料从巴基斯坦等国采购。从这家杭州公司的角度,是从巴基斯坦采购原辅材料,再通过转口贸易出售给美国客户,最后在美国完成全套设备的安装测试和售后服务。
我国装配备制造业在全球有竞争优势,以后这种贸易方式会越来越多。
也有争议认为,此种贸易方式不宜纳入离岸转口手买卖科目,应归于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因为在巴基斯坦采购的原辅材料五花八门,运到美国还要安装调试,跟一般的转口贸易显然不同。对此种贸易的监管口径,显然应有适当区别。
4、自贸区内的油品转口贸易
油品贸易,大多通过租船合约提单和LOI等运输单据实现货物的交割,而这两种单据,目前受到监管限制。已有凭LOI做油品转口贸易,且不能提供正本提单来佐证贸易背景的商业银行受到监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