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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公告〔2020〕53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0-04-10 【生效日期】2020-04-10
【效力】有效
为加强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详见附件)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详细商品及海关编码如下:
医用口罩:6307900010
医用防护服:6210103010、3926209000
红外测温仪:9025199010
呼吸机:9019200010、9019200090
医用手术帽:6505009900
医用护目镜:9004909000
医用手套:3926201100、3926201900、4015110000、4015190000
医用鞋套:6307900090、3926909090、4016999090
病员监护仪:9018193010
医用消毒巾:3005901000、3005909000
医用消毒剂:3808940010